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2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信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3
8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串證之虞,所犯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吸食毒品應屬微罪,又行為的反覆性消滅,羈押的要件應已消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林信朋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7月23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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