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9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秉宸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秉宸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何秉宸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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