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1316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郭詩盈
許定偉 即 許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勞工保險、郵局存款、集保往來券商及人壽保險契約等債務人財產資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均係在高雄市前鎮區,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