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 汪士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珠水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代位人即被告湯珠水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對被告湯珠水之債權憑證或債權證明文件。
五、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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