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2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