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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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3號債權人 親家景 一方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智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與正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提出陳素玲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張「智」閔或張「治」閔?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存證信函及回執之債務人姓名有誤,並應提出具有正確債務人姓名之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7)。㈤確認債務人所有之建物樓層究為「10樓之7」或「15樓之2」?」,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