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債權人 蔡宏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夏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受僱契約書影本,或勞工保險局投保薪資資料。提出積欠15,000元釋明資料。」,該裁定於110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5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權人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