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城郡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6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