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柯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瓊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因欲遷讓之房屋無房屋稅籍證明書可供核定房屋價值,故請陳報房屋之價值約為多少,以供本院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