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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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美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彭美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548 號裁定(109.04.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2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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