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丁○○被上訴人即原告丙○○住臺中市○上訴人甲○○等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33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配剩餘財產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分割遺產部分依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之意旨,核定為新臺幣838,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合計新臺幣37,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