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094元吳秉宏自民國95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周年利率20%001新臺幣25094元吳秉宏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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