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振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振瑞於民國109年8月11日11時8分許,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路○路段時,遭告訴人 黃順智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B車)鳴按喇叭而心生不滿,且於同日11時10分許,駕駛A車行至屏東縣屏東市○○路與康定街之路口並將A車停等於該路口之路旁時,見黃順智駕駛B車亦於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路口停等紅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A車下車並步行至B車車側質問黃順智未何對 其鳴 按喇叭並以「叭你娘操機掰」之穢語辱罵黃順智,足以貶損黃順智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順智告訴被告蘇振瑞之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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