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乙○○局長右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衛署訴字第○八九○○二三三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之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蘇秋津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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