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0二、六八八0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三七0、一五二七
八、二三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案件,原審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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