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1號被告即具保人 楊庭軒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被告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庭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楊庭軒(下稱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其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18545號卷第309頁)。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並經囑託拘提無著,且被告目前亦無因案關押於監所之情形,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傳票送達證書、警方之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卷第341、343、421至425、461至469、471至473頁),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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