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 楊凱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9,250元
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