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宋姮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