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保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廖家宏 律師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一、二所示清算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附表三所示之清算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2月26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08年4月10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截至108年3月14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15,794元,此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無力提出現款代替保單解約之處分,將於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次查,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二之土地,又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前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細分、共有人眾多、價值不高,且未曾有債權人對附表三所示土地聲請強制執行,可認難以變價、應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26號財產所有人:林保潔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處分方式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保單號碼:112900121754)15794元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附表二: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26號財產所有人:林保潔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中興520810.84192分之1364800備考108年4月預估土增稅66354元2新竹縣竹北市中興521144.35192分之164000備考108年4月預估土增稅20155元3新竹縣竹北市中興522394.31192分之196000備考108年4月預估土增稅24234元變價方式:1、由本件清算管理人進行前開不動產之變賣程序。2、底價: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8323號強制執行事件107年4月26日第三次拍賣底價,作為一拍底價。3、拍賣次數:5次,每次減價2成,如有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優先稅款,則彈性調整減價成數;若至減價拍賣程序仍無人應買,則將不動產返還予債務人;若執行有結果,請管理人將拍賣價款進行分配。附表三: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26號財產所有人:林保潔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扣除土增稅之金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中興51691.16192分之126593備考2新竹縣竹北市中興519194.07192分之156615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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