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梁建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梁建勛(男、民國○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梁建勛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建勛係民國0年0月0日生,為100歲以上之人,其自105年9月2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梁建勛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梁建勛係5年0月0日生,自105年9月2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亦生死不明等情,此有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08年9月18日新北永戶字第1085056946號函暨失蹤人戶籍資料、歷次遷居設籍之戶籍謄本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處)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7年6月1日新北永社字第1072044886號函暨百歲人口列報失蹤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5日新北檢兆資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相驗案件資料、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31日衛部統字第1070116736號函所附之行方不明人口死亡通報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7年5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70065215號函所附之入出境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7年6月1日新北殯館字第1073684603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7年6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6872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等查詢資料等件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勞健保投保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梁建勛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詢問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梁建勛自105年9月2日失蹤,計至108年9月2日已屆滿
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育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