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聲請人 江明義 (即 陳淑敬 之繼承人)
江明達 (即陳淑敬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所載被繼承人陳淑敬所持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江明義、江明達,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江豐舟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該裁定於107年5月24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於民國107年6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