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65號聲請人 黃紫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湛詠媗 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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