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易達 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