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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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易達 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