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20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羅國鴻書記官戴育萍通譯王家慶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98年10月23日起至99年7月23日止,每月23日給付一萬元,由被告將款項匯至原告渣打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記官戴育萍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