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0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6年簡上字第47號(簡易處刑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6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57號),判處上訴駁回(原簡易處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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