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通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88號,111年度偵字第2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八七號被告黃朝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朝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646號簽結,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現所在地、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員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被告否認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用於施用,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87號偵辦,並以為前案觀察、勒戒後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簽結;持有毒品部分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646號偵辦。嗣被告於偵訊改供稱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剩餘之物,檢察官亦以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簽結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544號鑑驗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365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1殘渣袋1只(檢出海洛因成分)2注射針筒1支(檢出海洛因成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