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和昌板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昱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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