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845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遲付一年後,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計算複利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依督促程式發支付命令,係以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定有明文。即債權人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之請求內容,應表明「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給付,若其請求之標的內容,未能表明該等給付之一定數量,且難以從其請求內容本身可得確定「一定數量」,自難依其不確定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利息加計違約金及將利息滾入本金計算部分,姑且不論其合法性,因其未能表明所謂利息之「一定數量」,且亦難以從其請求內容本身可得確定所謂利息之「一定數量」,況既未經依法催告,尚不得請求計算複利,其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條文不符,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