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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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更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俊成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該罪名,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附表編號六、七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5經新北地院103聲│(附表編號1-5經新北地院103聲│(附表編號1-5經新北地院103聲││之刑│4794號合併定3年1月)│4794號合併定3年1月)│4794號合併定3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偵字第22254號│102年度偵字第22254號│102年度偵字第22254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1月20日│103年01月20日│103年01月20日│││日││││││期││││├───┼──┼──────────────┼──────────────┼──────────────┤││法│││││││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4月16日│103年04月16日│103年04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743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743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743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5經新北地院103聲│(附表編號1-5經新北地院103聲│(附表編號6-7經臺灣高院104上││之刑│4794號合併定3年1月)│4794號合併定3年1月)│訴1862合併定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5日│102年08月17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偵字第222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312號│104年度偵字第256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103年度簡字第2666號│104年度訴字第180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1月20日│103年05月30日│104年06月2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103年度簡字第266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1月20日│103年07月08日│104年08月2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748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784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01號│└──────┴──────────────┴──────────────┴──────────────┘┌──────┬──────────────┬──────────────┬──────────────┐│編號│七│以下空白││├──────┼──────────────┼──────────────┼──────────────┤│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6-7經臺灣高院104上││││之刑│訴1862合併定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8月17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偵字第25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訴字第180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6月26日│││││日││││││期││││├───┼──┼──────────────┼──────────────┼──────────────┤││法│││││││最高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1月0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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