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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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11月中旬起至94年2月間止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0號;併案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39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294號上訴駁回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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