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0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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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
3樓甲○○
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乙○○、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丙○○、乙○○、甲○○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象棋一副及賭資新臺幣一百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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