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呂光 律師 王仁聰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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