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犯之竊盜罪,均坦承不諱,且該案已確定,已無逃亡或勾串之虞,請准予具保停押,俾被告得交保回家安排,並盡人子之孝道云云。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已於99年1月18日經檢察官移送執行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該案既已送執行,被告聲請具保停押,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