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 陳信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淳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淳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