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36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乙○○等人誣告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所明定。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1審法院。第1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2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自字第3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8年11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自訴人(下稱自訴人)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證。是自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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