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100年度建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81,68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