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爵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票據號碼QC0000000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用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