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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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債權人 張尹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銘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周銘峰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等)。
三、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表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之依據(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