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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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金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