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毓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家淨 (原名 陳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56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共15.9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38,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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