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志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志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志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詐欺取財罪、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4日下午3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6年5月7日16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5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18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0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99號107年度簡字第3059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7日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99號107年度簡字第3059號確定日期106年9月14日107年5月29日107年10月26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32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6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576號編號1至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1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6年7月25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875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16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8年5月28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14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8年8月29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659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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