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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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附民16號原告 宋伯徽
宋 劉彩霜 上開 原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戴佳儀 被告普傑特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程莉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456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