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鄭清竹 代理人 黃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翁美珠┌─────────────────────────────────────────────────────────┐│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劉實修 ││86年1月15日│86年11月30日│2,643,750元│CH100776││├──┼───────┼─────────┼───────┼───────┼────────┼────────┼──┤│002│劉實修││86年7月1日│87年11月30日│2,000,000元│CH10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