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42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連成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抗告人陳連成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案件),其該判決所示附表一編號1到8抗告人遭扣押之物,業經抗告人於原審法院審理中陳述與本案無關,且經原審法院亦認定依現有卷證無證據證明與抗告人製造第四級毒品有何直接關聯,因而不予宣告沒收,足證附表一編號1到8之物,確實與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案件無關。
(三)綜上所述,縱使該案件(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案件)之共同被告 周嘉雯 、 王昭勝 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而附表一編號1到8之扣押之物,既與該案件無關,亦無扣押附表一編號1到8所示之物之必要,故原裁定顯然違背法令,為此,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
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件抗告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本案訴訟,經本院於102年9月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判決陳連成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周嘉雯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年8月;王昭勝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此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可參。現因共同被告周嘉雯、王昭勝就上開判決均提出上訴,有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聲明狀及刑事上訴理由狀等附卷可憑,故本案尚未確定,上開證物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云云。
三、本院查: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及第14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足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原則上應予以發還,僅例外(即「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始得由法院依【敘明具體理由】後,裁定不予以發還,自不待言。
(二)本件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以抗告人陳連成犯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周嘉雯犯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王昭勝犯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判決書在卷可按。惟觀諸該判決理由第26頁倒數第4行,已敘明『扣案附表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依現有卷證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陳連成、王昭勝所為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具直接關聯性,爰不併予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說明。』,是原審法院上開判決理由既已敘明扣案附表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與本件抗告人陳連成及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共犯王昭勝所為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未有證據足以證明其間具有關聯性,是依前揭規定說明,原則上自應予發還,然本件原裁定僅以本件尚有共同被告王昭勝、周嘉雯就上開判決提出上訴,而駁回其聲請,然並未具體說明不予以發還之理由,自有未洽。
(三)再者,上開扣案附表一編號7現金部分(新台幣105萬元)係於抗告人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號5樓之1住處搜扣(此觀諸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判決書事實欄第44頁第10-12行自明),而該現金部分,既經原審法院已審酌全卷資料,並於判決理由敘明與本案抗告人或其他共犯所涉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其間並無關連,而該扣案之現金105萬元部分,原審既未認定係抗告人或其他共犯供犯罪所用或與本案犯罪有關之物,自非在可得沒收之列,是以本件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尚難認全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審未詳予斟酌即為駁回聲請人聲請之裁定,自有未洽。抗告人為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裁定法院另為適當之裁定,以昭折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飛宗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 官白蘭 附表一:
┌──┬────────────┬──────┬────────────┐│編號│物品│數量(重量)│備註│├──┼────────────┼──────┼────────────┤│1│吸食器│1組││├──┼────────────┼──────┼────────────┤│2│無線網卡(遠傳)│1組││││(序號:000000000000000)│││├──┼────────────┼──────┼────────────┤│3│NOKIA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4│SONY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5│手提袋│1個││├──┼────────────┼──────┼────────────┤│6│鑰匙│10支││├──┼────────────┼──────┼────────────┤│7│現金│新台幣105萬│││││元││├──┼────────────┼──────┼────────────┤│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1.1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0.37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15│││││日刑鑑字第1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11│││││205號卷第20│││││8頁)││└──┴────────────┴──────┴────────────┘附表二:
┌───────────────┬────────┬──────┬────────────┐│編號│物品│數量(重量)│鑑驗結果│├───────────────┼────────┼──────┼────────────┤│1│濾網│1個││├───────────────┼────────┼──────┼────────────┤│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瓦斯桶│1桶││├───────────────┼────────┼──────┼────────────┤│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瓦斯爐│2個││├───────────────┼────────┼──────┼────────────┤│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鋼鍋│1個││├───────────────┼────────┼──────┼────────────┤│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PH電質子檢試器│1個││├───────────────┼────────┼──────┼────────────┤│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塑膠桶│1個││├───────────────┼────────┼──────┼────────────┤│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白色結晶體毛重15│1杯│驗後成分為氯化鈉,即俗稱│││公克││食鹽。│├───────────────┼────────┼──────┼────────────┤│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疑似四級毒品假麻│1包│驗後成分為第四級毒品甲基│││黃毛重1公克││麻黃,純度約90%,驗前│││││純質淨重約0.24公克│├───────────────┼────────┼──────┼────────────┤│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塑膠桶│1個││├───────────────┼────────┼──────┼────────────┤│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塑膠濾網│1個││├───────────────┼────────┼──────┼────────────┤│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鋁箔紙│1張││├───────────────┼────────┼──────┼────────────┤│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PH電子檢試器│1個││├───────────────┼────────┼──────┼────────────┤│1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緩衝液│1罐││├───────────────┼────────┼──────┼────────────┤│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濾網(含殘渣)│1個││├───────────────┼────────┼──────┼────────────┤│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塑膠漏斗│1個││├───────────────┼────────┼──────┼────────────┤│1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塑膠漏斗│1個││├───────────────┼────────┼──────┼────────────┤│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0)│鹽酸甲基麻黃鹼│1罐│驗後為空罐。│├───────────────┼────────┼──────┼────────────┤│1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5公升量桶│1個││├───────────────┼────────┼──────┼────────────┤│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15公升透明塑膠水│1個││││桶│││├───────────────┼────────┼──────┼────────────┤│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15公升透明塑膠水│4個││││桶│││├───────────────┼────────┼──────┼────────────┤│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洗滌瓶│1個││├───────────────┼────────┼──────┼────────────┤│2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刷子│1支││├───────────────┼────────┼──────┼────────────┤│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紅色水桶│1個││├───────────────┼────────┼──────┼────────────┤│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34cm鋼鍋│1個││├───────────────┼────────┼──────┼────────────┤│2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小鋼鍋│1個││├───────────────┼────────┼──────┼────────────┤│2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刷子│1個││├───────────────┼────────┼──────┼────────────┤│2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0)│木質刮刀│1支││├───────────────┼────────┼──────┼────────────┤│2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1)│木質刮刀│1支││├───────────────┼────────┼──────┼────────────┤│2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2)│濾網│1個││├───────────────┼────────┼──────┼────────────┤│3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3)│鐵鏟│1支││├───────────────┼────────┼──────┼────────────┤│3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4)│濾網│1個│驗後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3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5)│濾網│1個││├───────────────┼────────┼──────┼────────────┤│3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6)│鐵刮刀│1支││├───────────────┼────────┼──────┼────────────┤│3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7)│鐵刮刀│1支││├───────────────┼────────┼──────┼────────────┤│3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8)│湯匙│1支││├───────────────┼────────┼──────┼────────────┤│3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9)│湯匙│1支││├───────────────┼────────┼──────┼────────────┤│3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0)│鋼鍋│1個││├───────────────┼────────┼──────┼────────────┤│3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1)│鋼鍋│1個││├───────────────┼────────┼──────┼────────────┤│3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2)│藍色大水桶│1個││├───────────────┼────────┼──────┼────────────┤│4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分液漏斗含鐵架│1個││├───────────────┼────────┼──────┼────────────┤│4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1)│鐵網│1個││├───────────────┼────────┼──────┼────────────┤│4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2)│攪拌棒│1支││├───────────────┼────────┼──────┼────────────┤│4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3)│溫度計│1支││├───────────────┼────────┼──────┼────────────┤│44(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塑膠漏斗│1個│(起訴書漏載)│├───────────────┼────────┼──────┼────────────┤│4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4,扣│塑膠刮刀(含結晶│1支│驗後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殘渣)││成分。│├───────────────┼────────┼──────┼────────────┤│4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5,扣│塑膠盒│1個│││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4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6,扣│塑膠湯匙│1支│││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7)││││├───────────────┼────────┼──────┼────────────┤│4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扣│塑膠盒│1個│││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8)││││├───────────────┼────────┼──────┼────────────┤│4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8,扣│紅色塑膠盒│1個│││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9)││││├───────────────┼────────┼──────┼────────────┤│5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BaSo4硫酸鋇│1瓶││├───────────────┼────────┼──────┼────────────┤│5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1)│機油│1瓶││├───────────────┼────────┼──────┼────────────┤│5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2)│機油│1瓶││├───────────────┼────────┼──────┼────────────┤│5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3)│塑膠管│1條││├───────────────┼────────┼──────┼────────────┤│5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4)│300mm濾紙│1包││├───────────────┼────────┼──────┼────────────┤│5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1)│300mm濾紙│1個││├───────────────┼────────┼──────┼────────────┤│5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2)│酸鹼試紙│1個││├───────────────┼────────┼──────┼────────────┤│5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3)│酸鹼試紙│1個││├───────────────┼────────┼──────┼────────────┤│5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4)│PH電子檢試器│1個││├───────────────┼────────┼──────┼────────────┤│5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1)│5公升量杯(盛裝│1個│驗後檢出微量(即純度小於│││黃色液體)毛重2,││1%,下同)第二級毒品甲│││005公克││基安非他命與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成分。│├───────────────┼────────┼──────┼────────────┤│6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2)│硫酸鋇│1瓶││├───────────────┼────────┼──────┼────────────┤│6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空氣壓縮機│1台││├───────────────┼────────┼──────┼────────────┤│6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2)│陶瓷漏斗│1個│驗後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6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3)│側孔燒杯│1個││├───────────────┼────────┼──────┼────────────┤│6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4)│5公升空桶│1個││├───────────────┼────────┼──────┼────────────┤│6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5)│燒杯(盛裝白色液│1個│驗後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體下方有白色 沈澱 ││麻黃成分。│││)毛重545公克│││├───────────────┼────────┼──────┼────────────┤│6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6)│水壺(盛裝淡黃色│1個│驗後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假│││液體)毛重625公││麻黃成分。│││克│││├───────────────┼────────┼──────┼────────────┤│6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7)│洗滌瓶(含不明液│1個││││體)│││├───────────────┼────────┼──────┼────────────┤│6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8)│噴瓶│1個││├───────────────┼────────┼──────┼────────────┤│6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9)│小燒杯│1個│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成分。│├───────────────┼────────┼──────┼────────────┤│7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NaOH(即氫氧化鈉│1瓶││││,已開封)│││├───────────────┼────────┼──────┼────────────┤│7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洗滌瓶(含不明液│1瓶││││體│││├───────────────┼────────┼──────┼────────────┤│7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2)│NaOH(即氫氧化鈉│1瓶││││,已開封)│││├───────────────┼────────┼──────┼────────────┤│7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3)│滴管│1支││├───────────────┼────────┼──────┼────────────┤│7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4)│塑膠量杯│1個│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成分。│├───────────────┼────────┼──────┼────────────┤│7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5)│中螃蟹冷水壺│1個││├───────────────┼────────┼──────┼────────────┤│7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6)│塑膠盒(盛裝黃色│1個│驗後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液體下方有紅色沈││基安非他命與微量第四級毒│││澱及紅棕色物質)││品假麻黃、麻黃等成分│││毛重1,290公克││。│├───────────────┼────────┼──────┼────────────┤│7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7)│塑膠桶(盛裝透明│1個││││液體下方有白色沈│││││澱)毛重2,415公│││││克│││├───────────────┼────────┼──────┼────────────┤│7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8)│塑膠桶│1個││├───────────────┼────────┼──────┼────────────┤│7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19)│5公升量杯(盛裝│1個│驗後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透明液體下方有紅││基安非他命與微量第四級毒│││色沈澱)毛重4,51││品假麻黃、麻黃等成分│││5公克││。│├───────────────┼────────┼──────┼────────────┤│8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20)│藍色水桶│1個││├───────────────┼────────┼──────┼────────────┤│8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電風扇│1個││├───────────────┼────────┼──────┼────────────┤│8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1)│藍色水桶│1個││├───────────────┼────────┼──────┼────────────┤│8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2)│20公升水桶│1個││├───────────────┼────────┼──────┼────────────┤│8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1)│CleaningReagent│1瓶││││清潔試劑│││├───────────────┼────────┼──────┼────────────┤│8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2)│鹽酸│18瓶││├───────────────┼────────┼──────┼────────────┤│8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3)│NaoH(氫氧化鈉)│16瓶││├───────────────┼────────┼──────┼────────────┤│8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4)│濾紙(已使用)│1包││├───────────────┼────────┼──────┼────────────┤│8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5)│寶特瓶(盛裝黑色│1瓶│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液體)││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等│││││成分。│├───────────────┼────────┼──────┼────────────┤│8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1)│20公升水桶│1個││├───────────────┼────────┼──────┼────────────┤│9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2)│波爾天然水│1個││├───────────────┼────────┼──────┼────────────┤│9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3)│外標示鹽酸塑膠桶│1個││├───────────────┼────────┼──────┼────────────┤│9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4)│外標示鹽酸塑膠桶│1個││├───────────────┼────────┼──────┼────────────┤│9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5)│外標示鹽酸塑膠桶│1個││├───────────────┼────────┼──────┼────────────┤│9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6)│2公升塑膠桶│1個││├───────────────┼────────┼──────┼────────────┤│9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7)│2公升塑膠桶│1個││├───────────────┼────────┼──────┼────────────┤│9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8)│玻璃桶│1個││├───────────────┼────────┼──────┼────────────┤│9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1)│150mm濾紙│1盒││├───────────────┼────────┼──────┼────────────┤│9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2)│150mm濾紙│1盒││├───────────────┼────────┼──────┼────────────┤│9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3)│300mm濾紙│1盒││├───────────────┼────────┼──────┼────────────┤│10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1)│電子磅秤│1個││├───────────────┼────────┼──────┼────────────┤│10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2)│夾鍊袋│1大包││├───────────────┼────────┼──────┼────────────┤│10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1)│冰箱│1個││├───────────────┼────────┼──────┼────────────┤│10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2)│塑膠杯(盛裝淡黃│1杯│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色液體)毛重285││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公克││、微量第四級毒品麻黃│││││等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假麻黃純度約2%│││││。│├───────────────┼────────┼──────┼────────────┤│10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3)│塑膠盒(盛裝褐色│1盒│驗後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液體及乳白色晶體││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假│││)毛重470公克││麻黃等成分。假麻黃純│││││度約4%。│├───────────────┼────────┼──────┼────────────┤│10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4)│塑膠盒(盛裝褐色│1盒│驗後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液體)毛重540公││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假│││克││麻黃等成分。假麻黃純│││││度約3%。│├───────────────┼────────┼──────┼────────────┤│10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鋁箔紙│1個││├───────────────┼────────┼──────┼────────────┤│10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研磨機│1台││├───────────────┼────────┼──────┼────────────┤│10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300mm濾紙│2盒││├───────────────┼────────┼──────┼────────────┤│10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3)│側孔燒杯│1個││├───────────────┼────────┼──────┼────────────┤│1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4)│研磨機│1台│驗後檢出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1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5)│鹽酸空瓶│20瓶││├───────────────┼────────┼──────┼────────────┤│1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6)│陶瓷漏斗│1個││├───────────────┼────────┼──────┼────────────┤│11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7)│NaOH(氫氧化鈉,│15瓶││││未開封│││├───────────────┼────────┼──────┼────────────┤│1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8)│15cm陶瓷漏斗│1個││├───────────────┼────────┼──────┼────────────┤│1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9)│9cm陶瓷漏斗│1個││├───────────────┼────────┼──────┼────────────┤│11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0)│塑膠管│2條││├───────────────┼────────┼──────┼────────────┤│1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1)│NaOH(氫氧化鈉,│12瓶││││未開封│││├───────────────┼────────┼──────┼────────────┤│11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2)│5公升燒杯│1個││├───────────────┼────────┼──────┼────────────┤│1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3)│交流單相感應電動│1台│驗後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機││與甲基麻黃等成分。│├───────────────┼────────┼──────┼────────────┤│1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4)│空氣壓縮機│1台││├───────────────┼────────┼──────┼────────────┤│1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5)│吸食器│1個││├───────────────┼────────┼──────┼────────────┤│12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6)│白色壁報紙│1捲││├───────────────┼────────┼──────┼────────────┤│1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7)│NaOH(空瓶)│24瓶││├───────────────┼────────┼──────┼────────────┤│1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8)│鹽酸空瓶│20瓶││├───────────────┼────────┼──────┼────────────┤│12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19)│NaOH(空瓶)│23瓶││├───────────────┼────────┼──────┼────────────┤│12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0)│夾鏈袋(含不明粉│1個│驗後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末)││成分。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小於0.01公克。│├───────────────┼────────┼──────┼────────────┤│12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1)│鹽酸空瓶│20瓶││├───────────────┼────────┼──────┼────────────┤│12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2)│5公升燒杯│1個││├───────────────┼────────┼──────┼────────────┤│12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3)│3公升燒杯│2個││├───────────────┼────────┼──────┼────────────┤│13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4)│陶瓷漏斗│1個││├───────────────┼────────┼──────┼────────────┤│13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5)│20公升錐形瓶│1個││├───────────────┼────────┼──────┼────────────┤│13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6)│NaOH│空瓶2瓶,已│││││開封未用完1│││││瓶││├───────────────┼────────┼──────┼────────────┤│13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27)│未使用瓦斯罐│8罐││├───────────────┼────────┼──────┼────────────┤│13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卡式瓦斯爐│1組││├───────────────┼────────┼──────┼────────────┤│13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鋼瓶│1瓶││├───────────────┼────────┼──────┼────────────┤│13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電磁爐│1個││├───────────────┼────────┼──────┼────────────┤│13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20公升錐形瓶│1個││├───────────────┼────────┼──────┼────────────┤│13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鋼瓶│1個││├───────────────┼────────┼──────┼────────────┤│13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NaOH空瓶│11瓶││├───────────────┼────────┼──────┼────────────┤│14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東元洗衣機│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