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126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約定條
款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到場抗辯無清償能力,
惟此抗辯顯無理由,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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