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張啟明 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即原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承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七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二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有查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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