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林孟君 上列原告因被告 鍾昶竤 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0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林孟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之規定即明。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揭諸上開說明,其書狀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