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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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
256、1330、1331、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鴻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佳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竊盜及幫助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並自承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參以被告前有竊盜前科,復於本案短時間內多次涉犯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而無法以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小之方式替代,爰自民國106年8月11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1月3日訊問被告,被告固坦承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之竊盜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所載之竊盜未遂及幫助詐欺犯行,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 陳玉娟游啟男洪榮勝吳碧桃溫萍英 證述明確,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2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40001007號函暨其所附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彰化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所涉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並自陳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前有竊盜之前科記錄,復於本案短時間內多次涉犯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兼衡被告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應自106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陳怡秀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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