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宭嫺 債務人 邱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宭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確定期日132年1月9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宭嫺、債務人邱進億之債權。而㈠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宭嫺邀同債務人邱進億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月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70,000元、4,750,000元、5,000,000元,於105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350,000元,約定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宭嫺自106年2月16日、106年1月16日、106年2月16日、106年1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10,817,862元及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邱進億於100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於103年4月1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458,000元、300,000元,於105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950,000,約定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邱進億自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5,365,169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邱進億向聲請人申領信用卡使用,現尚積欠款項85,931元及利息、違約金;㈢第三人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於103年3月18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宭嫺、債務人邱進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每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詎自106年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118,99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固主張有上開不足額總計16,387,955元未獲清償等語,惟聲請人基於本件抵押權所得優先受償債權額數,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