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宇軒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宇軒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